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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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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05-12 17:52 浏览次数:

关于《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市城投集团:

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引导城市货运配送企业采用先进配送组织模式,推动台州市城市配送模式更高效、更专业。根据我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



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交运发〔2022〕3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市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资金。中央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奖补资金安排。奖补资金分为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绿色配送组织奖补、配送节点建设补贴、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补贴。

一、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奖补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

二、奖补对象为台州市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配送节点、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单位。

三、申请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的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等按照《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管理办法》(台交〔2021〕111号)执行。

四、申请绿色配送组织奖补的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下同)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

2.绿色配送组织示范企业的示范货车不低于10辆,示范货车总质量有超过4.5吨的需取得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示范货车应符合《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服务管理规范》(DB 3310/T 78—2021)中的车辆要求;

4.近1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

5.管理科学、经营规范、诚信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绿色配送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台州绿配小程序上完成城市配送组织打卡记录,上传纪录内容应符合要求且真实有效;

2.车辆实际承担台州市城市货运配送任务(运输任务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台州市区内,两端均需在台州市内);

3.符合共同(集中)配送等绿色配送组织要求。

五、示范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企业填写《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资料,提交至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和市城投集团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示范企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示范企业实施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绿色配送组织奖补标准:

(一)绿色配送组织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主要因素为示范货车绿色配送组织货物周转量,具体奖补金额根据市级奖补资金盘子统筹确定。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碳效码评定规则,实行企业                    分档系数,绿码企业为1.1,蓝码企业为1.0,红码企业为0.9。

(三)每辆车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车辆补贴金额=绿色配送组织奖补预算金额×(车辆所属企业分档系数×核定的当年该辆车绿色配送组织货物周转量/Σ车辆分档系数×核定的当年各辆示范货车绿色配送组织货物周转量)。

(四)绿色配送组织奖补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分2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核算周期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七、对新建并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经审查验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补。

八、对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

九、申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收回相关奖补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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