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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造成公路路面污染 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1-08-30 09:21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4日中午,温岭市交通运输局箬横执法队执法人员胡勉文、江再华等在日常巡逻时发现当事人张瑜驾驶浙J29239自卸货车涉嫌在S226泽坎线K26+200M路段造成公路路面污染。2021年5月14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箬横执法队负责对张瑜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为进行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制作了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21年5月14日,箬横执法队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张瑜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2021年5月14日中午,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派遣驾驶员张瑜驾驶浙J29239自卸货车从温岭运输沙子到玉环,因装载不规范造成S226泽坎线K26+200M路段公路路面污染,计长3米,宽3米,共计9平方米,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4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对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路政罚〔2021〕0562),告知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愿意接受处罚,并提出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1年5月14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决定,对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同时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台路政罚〔2021〕0562), 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制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法律分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印痕在 10米及以上2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 掉落等,污染路面 5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以上法律条文,逐对温岭市清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卷评析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理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执行,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五、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整个温岭市的飞速发展,工程车、自卸货车日益增多,运输渣土、沙石及各类建筑垃圾也是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环,对车辆运输货物污染路面及扬洒的监管也是箬横执法队的重点工作之一。着力于路域环境整治规范整洁,从严规范管理各类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及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密闭运输,出工地前进行车身清洗,确保不带泥行使,不因抛洒滴漏、车轮带泥而造成环境污染。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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