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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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5月13日上午,当事人叶**驾驶浙*中型普通客车在大松线部渎村路段被查。经查,2021年5月5日上午,当事人叶**驾驶浙*中型普通客车从大溪镇处罚运送丧葬队伍壹拾陆人至温岭市殡仪馆并于当天下午返回大溪镇,通过微信收取此趟运输的运费叁佰伍拾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叶孟连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浙B2U990中型普通客车没有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本案处罚金额达叁万元,处罚对象为个人,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个人拟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列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此案件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需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其中审核的一项内容为: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本案法制审核时认定为未涉嫌犯罪,无需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金,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分析】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叁佰伍拾元,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认定该行政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无需移送司法机关。 【典型意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制审核员在日常审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特别是对第(七)项内容,审核员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加强《刑法》的学习,做到应移尽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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