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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 2018- 06- 05 02: 22
  • 来源: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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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公路局,市质监站,市设计院:

为激励和规范我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提升“品质工程”创建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9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浙交〔2017〕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台州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市交通运输局“品质工程”考评小组,联系人:柯善刚,电话:0576-88515357。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21日



台州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和规范我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提升“品质工程”创建水平,在全市快速形成在建项目“品质工程”创建的“比、学、赶、超”氛围,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9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浙交〔2017〕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考评组织工作,具体的考评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品质工程”考评小组负责。全市较大规模的公路水运项目均纳入考评范围,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品质工程”创建参评项目名单(名单可根据工程实际开展情况加以调整)。纳入考评计划的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品质工程”创建考评,未纳入考评的其他项目“品质工程”创建(含“四好农村路”品质公路创建)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参照执行。

各参评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先组织自评(详见附件2),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当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市直管项目报集团公司)。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市集团公司)对参评项目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10日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品质工程”考评小组将在年底组织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考评办法是按照《关于开展台州市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目标和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品质工程”创建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管理、场地建设、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六方面。

第四条 考评工作采用上、下半年度执法大检查和年终统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上、下半年度执法大检查分值各占25分,总分50分,年终统一考评占50分。上、下半年度执法大检查按检查排名确定得分,第一名25分,每下降一名扣0.2分。年终统一考评由市交通运输局“品质工程”考评小组依据《台州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考评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评分,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考评后将按满分50分换算成相应得分。最终考评得分由以上三项得分累加后考虑工作成效进行加减得分。

第五条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对各项目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发文公布考评结果。项目年度考评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在对各项目考评的基础上,将各项目的考评得分换算成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得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品质工程”创建的考评得分采用加权平均法(有多个项目),即由辖区内每个参评项目按年度完成土建投资额进行加权得分(高速公路除外),无参评项目的县(市、区)得分按80分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品质工程”创建年度考核最终得分是在项目加权得分的基础上,按照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扣分。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发生1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另行扣5分,辖区内未纳入考评计划的项目每死亡1人另行扣10分;辖区内项目(含参评项目)发生2起以上亡人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计。辖区内未纳入考评计划的项目由于存在严重质量安全等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或被社会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视情况扣10-40分。

第八条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将最终的考评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年度考核目标,按比例换算成相应的考核分数,并与工程项目的省部级“品质工程”项目推荐、“标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评选、“信用评价”挂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考评标准

附件 2:台州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自评计分表




附件1

台州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考评标准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评分标准

备注

工程管理(15分)

组织机构

5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不健全的、主要管理人员缺岗的,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分别扣1分,其他主要人员每缺少1人扣0.5分,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每少1人扣0.5分。

管理措施

3分

标准化管理落实情况(含质量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扣分。

2分

信息化建设、管理(含视频监控日常管理)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扣分。

3分

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扣分。

2分

班组作业规范化(含美丽班组建设)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扣分。

场地建设(20分)

项目驻地

建设

5分

驻地场站选址应合理、安全性可控、功能分区科学,满足施工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项目办公、住宿场所,工地试验室等应满足标准化大纲及招标文件要求,每项达不到要求的,分别扣0.5分,未在项目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基地(民工学校)的,扣1分。

钢筋加工

场地

4分

钢筋集中加工:钢筋集中加工场地等应满足场地最低配置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智能化、定型化钢筋加工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设备每缺少一种,扣0.5分。

混凝土拌合场地

4分

混凝土集中拌合:拌和站场地面积等应满足驻地、场地建设最低配置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搅拌机组配置及产能应满足生产、施工需求和工程进度要求,数据均可实时传输,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0.5分。

构件预制

场地

4分

构件集中预制:预制场地面积等应满足发包人列出的驻地、场地建设最低配置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钢筋骨架应统一采用定位胎模进行加工,设置智能张拉、压浆设备,智能自动喷淋养生设备等,构件集中预制相关措施,未实施到位的,每项扣0.5分。

临建设施

3分

施工临时用电、临时便道便桥建设满足工地建设标准化临建设施方面的有关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经验收的临建设施,后续维护不到位的,扣0.5分。

合同履约

(15分)

合同工期

5分

工程进度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超过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或关键节点工期滞后3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扣0.5分,凡11月以后仍进行沥青路面施工的扣5分。

机械设备

5分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应满足合同履约要求,机械、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的,每缺少一种扣0.5分。

三微改

成果

5分

直接推广“三微改”成果,凡应推广而未推广的,每项扣1分,推广不到位的,每项扣0.5分。

工程质量

(30分)

外观质量

15分

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良好,施工工艺符合实施方案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扣10-15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扣3-5分,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扣0.5-3分。

实体质量

15分

监督抽检的各项指标符合品质工程创建要求,每次抽检发现一类材料(如集料、水泥、钢筋、锚杆等)不合格扣1分。桥梁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全年总体合格率不满足要求的(合格率<80%,扣3分;80%≤合格率<85%,扣2分;85%≤合格率<90%,扣1分),或每次抽检出现合格率低于60%的构件,扣1分;其他实体检测指标不合格(如有Ⅲ类及以上桩基构件、砼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锚杆长度和密实度不合格等),每次抽检发现一种指标不合格扣1分。

安全管理

(15分)

安全防护

10分

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每项扣1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欠到位,每项扣0.5分;工具化、定型化、装配化安全防护措施欠齐全的,扣0.5-5分。

质安文化

5分

未落实“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要求的,扣3分;落实欠到位的,扣0.2-3分。

文明施工

(5分)

施工控制

3分

文明施工情况(扬尘治理、污水处理、弃方处理、噪音控制等)不满足要求的,扣0.2-2分。

施工场地

2分

施工场地不整洁,原材料堆放混乱的,扣0.2-1分。

合计

工作成效

加分项

本年度在本项目召开省、市、县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现场会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开展品质工程建设中出现其他亮点,受到上级部门书面表彰的,视检查情况酌情加1-2分。

减分项

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或被社会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视情况扣10-40分。

在市交通质监站的执法大检查中被评为“欠佳合同段”并被列为红色重点监管的扣2分。

发生1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2起及以上亡人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扣40分,发生1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10分。

要求自查自评真实可靠,如自查自评严重不真实的扣1-2分。

小计

备注:1.扣分为“-”,加分为“+”;

2.加分项应附相关材料。





附件2


台州市公路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创建自评计分表


项目名称:                                                           本年度完成土建投资额:

建设单位:(盖章 )                                                   自评时间: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评分标准

扣(加)分及扣(加)分原因

得分

备注

工程管理(15分)

组织机构

5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不健全的、主要管理人员缺岗的,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分别扣1分,其他主要人员每缺少1人扣0.5分,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每少1人扣0.5分。

管理措施

3分

标准化管理落实情况(含质量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扣分。

2分

信息化建设、管理(含视频监控日常管理)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扣分。

3分

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扣分。

2分

班组作业规范化(含美丽班组建设)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扣分。

场地建设(20分)

项目驻地

建设

5分

驻地场站选址应合理、安全性可控、功能分区科学,满足施工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项目办公、住宿场所,工地试验室等应满足标准化大纲及招标文件要求,每项达不到要求的,分别扣0.5分,未在项目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基地(民工学校)的,扣1分。

钢筋加工

场地

4分

钢筋集中加工:钢筋集中加工场地等应满足场地最低配置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智能化、定型化钢筋加工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设备每缺少一种,扣0.5分。

混凝土拌合场地

4分

混凝土集中拌合:拌和站场地面积等应满足驻地、场地建设最低配置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搅拌机组配置及产能应满足生产、施工需求和工程进度要求,数据均可实时传输,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0.5分。

构件预制

场地

4分

构件集中预制:预制场地面积等应满足发包人列出的驻地、场地建设最低配置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钢筋骨架应统一采用定位胎模进行加工,设置智能张拉、压浆设备,智能自动喷淋养生设备等,构件集中预制相关措施,未实施到位的,每项扣0.5分。

临建设施

3分

施工临时用电、临时便道便桥建设满足工地建设标准化临建设施方面的有关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经验收的临建设施,后续维护不到位的,扣0.5分。

合同履约

(15分)

合同工期

5分

工程进度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超过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或关键节点工期滞后3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扣0.5分,凡11月以后仍进行沥青路面施工的扣5分。

机械设备

5分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应满足合同履约要求,机械、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的,每缺少一种扣0.5分。

三微改

成果

5分

直接推广“三微改”成果,凡应推广而未推广的,每项扣1分,推广不到位的,每项扣0.5分。

工程质量

(30分)

外观质量

15分

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良好,施工工艺符合实施方案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扣10-15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扣3-5分,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扣0.5-3分。

检测质量

15分

监督抽检的各项指标符合品质工程创建要求,每次抽检发现一类材料(如集料、水泥、钢筋、锚杆等)不合格扣1分。桥梁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全年总体合格率不满足要求的(合格率<80%,扣3分;80%≤合格率<85%,扣2分;85%≤合格率<90%,扣1分),或每次抽检出现合格率低于60%的构件,扣1分;其他实体检测指标不合格(如有Ⅲ类及以上桩基构件、砼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锚杆长度和密实度不合格等),每次抽检发现一种指标不合格扣1分。

安全管理

(15分)

安全防护

10分

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每项扣1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欠到位,每项扣0.5分;工具化、定型化、装配化安全防护措施欠齐全的,扣0.5-5分。

质安文化

5分

未落实“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要求的,扣3分;落实欠到位的,扣0.2-3分。

文明施工

(5分)

施工控制

3分

文明施工情况(扬尘治理、污水处理、弃方处理、噪音控制等)不满足要求的,扣0.2-2分。

施工场地

2分

施工场地不整洁,原材料堆放混乱的,扣0.2-1分。

合计

100分

工作成效

加分项

本年度在本项目召开省、市、县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现场会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开展品质工程建设中出现其他亮点的,受到上级部门书面表彰的,视检查情况酌情加1-2分。

减分项

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或被社会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视情况扣10-40分。

在市交通质监站的执法大检查中被评为“欠佳合同段”并被列为红色重点监管的扣2分。

发生1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2起及以上亡人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扣40分,发生1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10分。

要求自查自评真实可靠,如自查自评严重不真实的扣1-2分。

小计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市集团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扣分为“-”,加分为“+”;

2.加分项应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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