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包车客运经营者合同线路与实际线路不一致,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 |
|
|
【案情介绍】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包车车辆合同及客运包车标志牌线路载明起始地为车籍所在地,但实际载客起始地在其他省市。经调查车上乘客也确实属于该合同内同批次乘客,只是合同内起始地存在不同。这一行为,其客运标志牌根据包车合同申领,包车合同也未发现出现造假行为,但实际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本案分析】 (一)案件焦点 包车客运经营者包车运输线路的如何认定,是按照包车合同中客运车辆发车地开始还是车辆实际载客地开始?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按照包车合同中认定的车辆发车地开始。本案包车合同内提及的乘客,包车车辆、包车时间及包车费用均为真实信息,包车线路也是由包车运输双方共同认可,只是乘客上车地点并不在车籍所在地,包车合同真实有效。包车经营者也依据包车合同按程序申请了包车客运标志牌,整个包车运输都是按照合同及包车牌运行,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应按照车辆实际载客地开始。本案中包车运输合同双方都知道乘客实际的出发地,合同约定出发地只是为了后续能够申请包车客运标志牌,想要规避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问题。但包车运输应以乘客为主,乘客上车开始即运输正式开始。 (三)意见和分析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对本辖区内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包车运输线路与合同及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线路不一致,认为包车合同线路不合理,应按实际载客线路为准,该包车客运标志牌无效,依法进行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上述条款说明对于包车行为都是与车籍所在地挂钩,并不允许除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跨区域进行包车经营行为。本案中包车客运经营者在进行运输业务办理中有意识有目的地规避这一包车限制,通过在合同中将包车起始地改为车籍所在地来进行跨区域包车经营运输业务,并通过该合同申请了包车客运标志牌,使其包车合法化。包车经营者虽然为该趟运输签订包车合同,但合同内线路内容存在不实情况,合同有效性待定,其目的属于骗取包车业务审核通过。为此,为该趟包车运输办理的一系列包车运输手续认定失效作废。 包车客运惯常涉及的案由包括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包车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及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等。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及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重点都在包车申请手续上即“包车牌”上,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开展包车运输业务过程中应该可以申请办理但未按手续要求去申领,是客运经营者主观上未重视处理。包车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重点在于包车运行线路上,只考虑实际线路的合理性。区别于前面提及的两个案由中对包车牌的硬性要求,其原因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允许除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跨区域进行包车经营行为,跨区域包车按照现有程序无法进行包车牌申领,包车客运经营者的缺失包车牌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包车客运经营者更改合同内包车线路后申请包车牌都是为了试图让此趟运输合法化,不修改合同无法进行包车牌的申领,这是客观上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观点,该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案由选择“包车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最为合理。 【案例启示】 包车客运出行现在日渐增多,乘客应该签订真实有效的包车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记载包车时间、起讫地、线路等重要内容,保证乘客出行便利,减少出行风险。另外,基于对包车出行合理性的考量,强调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包车业务监管,维护辖区内包车客运经营者利益,保障包车客运市场良好秩序,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发现该类案件时除依法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后,更该对包车客运经营者及乘客进行相关法律普及,做到教育处罚相结合。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