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04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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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对郑新法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决定内容见附件,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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