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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什么是“异地驻点营运”?——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王某异地驻点营运案
信息来源: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2-12-23 14:25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日9时9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8台金高速公路临海市区出口外广场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JXXXXX出租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某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驾驶浙JXXXXX出租车从临海台州医院驶往黄岩,车辆车籍地在天台,车上载有壹名乘客,为付费乘车,双方议定车费壹佰元,通行过路费由乘客自行支付。 

【处理结果】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当事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某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涉法律规范】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异地驻点营运的认定,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禁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但是对于 “异地驻点经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与应用》对“异地驻点经营”作出的界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异地驻点经营:(1)营运起讫点都在核定区域外;(2)空驶至异地后招揽乘客至核定区域;(3)在异地固定地点招揽不同批次的乘客共同回程。实际操作中,返程捎客现象比较多,这虽然可以提高车辆利用率,但也损害了对方所在地出租车的利益,也属禁止范畴。

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的浙JXXXXX出租汽车的车籍地为天台,该车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台州市天台县域内。根据异地驻点经营的界定依据,王某驾驶的浙JXXXXX出租汽车营运起讫点同时在核定区域外,构成异地驻点营运。当日,王某在天台载客出发前往目的地临海台州医院,行程的起点在核定经营范围内,本趟行程合法合规;到达临海结束行程后,此时浙JXXXXX出租汽车处于空车状态,若在返程途中招揽回天台乘客的(除异地固定地点招揽不同批次乘客共同回程的情况外),因行程终点位于核定经营范围内,那么也不违反相关规定。因为当日9点,王某将乘客送达临海后,浙JXXXXX出租汽车处于空车状态。此时,王某是有权招揽回天台的乘客的。但是,在已经得知乘客目的地在黄岩之后,即行程的起点和终点都不在核定区域内,王某却没有拒绝提供服务。因此,本趟行程满足营运起讫点都在核定区域外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异地驻点营运。

那么当王某在空车状态下选择招揽了乘客,但是得知乘客目的地不在核定区域内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拒载”行为?对此,《〈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释义》也有相关解释,其中包括在“乘客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出租汽车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也就是说,如果乘客在得知自己的终点并不在该车核定的营运范围以后,仍要求驾驶员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拒绝,并且此行为对于驾驶员来说是不构成“拒载”的。

王某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异地驻点营运),证据充分(通过现场照片、证件信息、乘客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本案对王某的行为的定性也准确,符合立法原意。

【典型意义】

治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在出租汽车聚集及活动频繁的重点区域,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异地驻点营运、故意绕道行驶等违法违规运营行为时有发生。本案涉及客运经营者异地驻点经营的问题在近年来出现频次居高不下,也成为近期投诉的热点。对于台州市出租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异地驻点营猖獗的现象,不仅损害了辖区内合法出租车和乘客的正当利益,还严重扰乱了出租汽车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造成恶意竞争等情况。对于这一经常出现的情况,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从严管理,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日常教育,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驾驶员个人也应当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换位思考的意识,规范自身的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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