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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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对邱罗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一案的行政处罚已生效,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催告书进行公告送达,催告内容见附件,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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