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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件注销公告20220114
信息来源: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2-01-14 14:09 浏览次数: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规定。

现作出撤销连招福(33108119********5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注销连招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件编号3300525305),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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