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0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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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广西昕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交通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广西昕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1〕00697.pdf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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