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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1-07-14 17:39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引导城市货运配送企业优先选用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根据我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的《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管理办法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运营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市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绿色配送示范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条  奖补对象为台州市市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五条  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50辆及以上的平台型企业;

2、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满1年,且有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5辆及以上的城市配送企业;

3、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满1年,且有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冷藏配送车辆2辆及以上的城市配送企业。

(二)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服务于台州市辖三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范围。

(三)申报企业在一个申报期内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四)管理科学、经营规范、诚信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奖补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提供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有效行驶证件。

3、2020年1月1日后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

运营信息按要求接入台州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且在台州市城区内核算年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及以上。

第七条  奖补标准。新能源配送车辆根据不同车型和行驶里程进行奖补。

1、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微卡型,货箱内部尺寸12立方米以下)、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货箱内部尺寸12立方米以上)、冷藏车五种车型,分别按0.4元/公里、0.6元/公里、0.6元/公里、1元/公里、1.4元/公里进行奖补,以每100公里为一个计算单位。

2、每辆车奖补里程最高为20000公里,上述五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奖补额分别为0.8万元、1.2万元、1.2万元、2万元、2.8万元。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申报流程。

1、由市交通运输局在每个核算周期前编制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并组织企业通过政企通进行申报;

2、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3、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及财务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对企业提供的运营数据进行核实;

4、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及奖补金额,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和政企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5、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及奖补金额报经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达奖补资金文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申报奖补: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的。

第十条奖补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分3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周期为1年,首个核算周期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到期后,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奖补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当按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公开奖补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收回相关奖补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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