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证件注销公告20210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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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2021年4月3日到期的台州市椒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4月3日起60天。 特此公告。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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