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贵州省A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 |
|
|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4日10时19分,椒江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椒江二桥附近查到车牌号为贵FXXXXX的普通客车。经查:该车的所有人是贵州省A有限公司,核载人数47人,核定线路是毕节(毕节东客站)--台州(台州客运总站),线路牌有效期为2020年9月2日—2021年9月2日。查到时该车上有16名乘客,经核查该16名乘客全部在椒江横蒋村工业园区上客,每位乘客收费260元。 执法人员依次取得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班车客运线路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受委托人何恩友的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查明:贵州省A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处理结果】 台州市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认为,贵州省A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贵州省A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贵州省A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贵州省A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涉案法律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案由适用“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还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是指客运经营者需要停靠,但是停靠的地方是未经批准的点。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是指班车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线路内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被查时,贵州省A有限公司贵FXXXXX的普通客车车上乘客均不是在核定的配客站点上车,违法事实具体明确,产生原因主要是在非核定配客站点停靠而产生的配客行为,配客地点依然为批准的辖区内,所有班车并未改变规定的路线。 【典型意义】 道路旅客运输坚持“人归点、车进站”,目的是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客运班车线路时,已核定了停靠站点,在客运站外或运行途中不能随意停靠配客。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