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法超限运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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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7日2时14分,驾驶员李某某驾驶某公司的冀FXXXXX超货车载运变压器从无锡开往温州,途经X224(新方线)方山下方向K3+200路段时,由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104国道黄岩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超过地磅上限150吨(检测站地磅型号为SCS-150型,检测吨位上限为150吨)。该车为13轴车辆,载运的货物为变压器(不可解体),此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依据该公司提供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证、液压轴线车(SYV8-6N)资料、液压轴线车(SYV8-4N)资料、动力鹅颈资料,变压器生产产家提供的变压器资料计算,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32.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3.6吨。 2021年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涉案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该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处理。 二:处理结果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涉法律规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本规定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法律分析 为保障公路畅通安全,《浙江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均禁止行驶公路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要求“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这类“百吨王”车辆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许可,并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公路管理机构会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如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这类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行驶公路,容易堵塞交通和发生交通事故,会严重损害公路桥梁运行安全,容易造成路面及桥梁塌陷、裂痕甚至侧翻等现象。2019年10月10日,无锡市发生桥梁坍塌事件,就是由于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引起的。因此,此类违法超限运输,严重危害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 五、典型意义 对于车辆严重违法超限的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发展科技治超,通过治超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让治超治理从点到线再到面,让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无路可走”。同时,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推广信用治超,通过联合惩戒的方式,让各部门形成合力,提高违法成本,对于严重违法超限运输形成震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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