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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处罚一次,还是处罚二次?——章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信息来源: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1-10-26 16:34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0日上午,章某驾驶浙J7K7J5轻型厢式货车,从东阳恒昌液化气公司运载103只灌满液化石油气钢瓶和9只空钢瓶到温岭箬横西浦村,当日下午,章某将浙J7K7J5轻型厢式货车上的38只灌满液化石油气钢瓶和9只空钢瓶驳到浙 JW7F03轻型厢式货车上后,又驾驶浙 JW7F03轻型厢式货车,从温岭箬横西浦村驶往石塘镇杨柳坑村,在石塘镇杨柳坑村卸货时被查,经调查取证, 浙J7K7J5 轻型厢式货车和浙JW7F03轻型厢式货车虽登记在章某儿子名下,但车辆实际上一直由章某管理和使用的,该两辆轻型厢式货车都无道路运输证,章某也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处理结果】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认为,章某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章某立即停止运输经营,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涉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ニ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中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中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事项法程度处罚捷量基准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经许可擅自从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较轻事道路危险货物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 运输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章某处罚一次,还是处罚二次。

第一种意见:对章某处罚二次。理由如下:本案章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同一天不同时间段使用不同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属于二个同一性质独立违法行为,应当按二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第二种意见:对章某处罚一次。理由如下:本案章某在第一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情况下,继续实施同性质的第二个违法行为,第二个违法行为是第一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依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按一次处罚。

(一)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

“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

(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的界定

“不再罚”主要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不再罚”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根据同一法律规定再受处罚,但因屡犯而受到多次处罚的除外;二是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依据同一法律规定而处罚,但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定的则可予以不同处罚,只不过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一类违法行为中的多个违法行为呢? 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期间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为依据来进行区别对待:

(1)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前处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同一类违法行为,比如行为人多次超限运输的行为,未被交通部门发现并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意味着构成了数个性质完全相同独立行为,但只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却不是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而是按照屡次实施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2)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后,行为人不及时纠正而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上例中,如果行为人因超限运输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而其没有及时纠正,继续违法超限运输则属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多个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被处罚后继续实施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处罚。

本案中,章某驾驶浙J7K7J5轻型厢式货车,从东阳恒昌液化气公司运载灌满液化石油气钢瓶到达温岭箬横西浦村后,于当日下午, 将浙J7K7J5轻型厢式货车上的部分灌满液化石油气钢瓶驳到浙 JW7F03轻型厢式货车上,又驾驶浙 JW7F03轻型厢式货车,从温岭箬横西浦村驶往石塘镇杨柳坑村,在石塘镇杨柳坑村卸货时被查,章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同一天不同时间段使用不同车辆运载灌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虽然构成二个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但该二个违法行为人为同一人,且二个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 应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按一次从重处罚。因此,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按照屡次违法从重处罚,对章某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而且合法、合理。

【典型意义】

在交通执法实践中,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处罚时要分清同一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区别,既要避免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所带来法律风险,又要及时查处当事人在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便以此为挡箭牌而继续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还要防止行政处罚时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在当事人继续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时,造成难以处罚的尴尬场面。总之,要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框架下,做到合法、合理、信赖保护、高效便民,将行政法基本原则运用到具体执法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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